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91民初146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树华,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竹笋乡布头村雄武亭。
法定代表人:吴东明。
被告:赣州市蟠龙中心小学,注册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寺背村。
法定代表人:邱启雄。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市蟠龙中心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光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