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赣0735民初550号
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琴江镇花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568678674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竹笮乡布头村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06834911862。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货款计人民币22699元整,并按月利率1.23%计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花去的律师费用2000元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建设石城县***中心卫生院疗养综合楼工程,需向原告订购混凝土材料,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9日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了混凝土,但被告仍结欠混凝土货款22699元未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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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于2022年4月10日前向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律师费等款项共计25000元;
二、原告赣州建邦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0元,共计605元,被告赣州东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负担,于2022年4月10日前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