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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27民初979号
原告:浙江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2幢406-1。
法定代表人:朱传庆。
委托代理人:冯旦华、赵佳,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街道工业园区(根溪)。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磐安县。
原告浙江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磐安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诉前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以双方调解需要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新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吕海芳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