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708号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91MA1TQXWXOL,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23号大长江建材基地DP-25-1室。
经营者:韦庆春。
被告:淮安市尚景展示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61762283D,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曙光国际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郑健。
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材经营部与被告淮安市尚景展示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材经营部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呼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