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249号
原告:淮安龙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路锦绣装饰城二期三楼3008、3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Q5Y2A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尚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第一城办公楼1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61762283D。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淮安龙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尚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淮安龙顺木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龙顺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