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22民初1949号
原告: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7702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新源,河南瀛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21830709X。
法定代表人:房国新。
原告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绿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7元,减半收取计1918.5元,由原告河南畅鑫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