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桓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执25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执行人:青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282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47039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 二、2022年11月15日、12月12日,2023年1月30日、3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已以申请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实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限期履行)。 据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青2821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海  英 人民陪审员 扎 雅 夫 人民陪审员 马 军 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措 书 记 员 陈 旭 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