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青2821执25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乌兰县。
被执行人:青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湟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青2821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470396.2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2022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被执行人。
二、2022年11月15日、12月12日,2023年1月30日、3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网络资金、车辆信息等,经协助单位反馈无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线索,已以申请标的为限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经实地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2023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限期履行)。
据此,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青2821执25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海 英
人民陪审员 扎 雅 夫
人民陪审员 马 军 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措
书 记 员 陈 旭 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