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1780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兰涂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中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宜新路28号佳润上品轩2楼151号之一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YGGY2L。
法定代表人:李检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东虎、刘雷琴,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区凤翔路1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8596285W。
负责人:黄新锋。
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B座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4702274H。
法定代表人:黎宁。
申请人佛山市新兰涂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新兰涂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940.7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市新兰涂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新兰涂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9940.7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新兰涂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