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佛禅法执字第20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北京资通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东口南侧北京东方晨光青年旅馆B8332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76297715XY。
法定代表人朱锡赞。
被执行人南海市化纤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四路计委大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中。
被执行人南海市一鸣开发投资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经委大楼14楼。
法定代表人苏文钊。
被执行人佛山市永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佛山市(城)永丰大厦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1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639264X。
法定代表人李怀宇。
被执行人佛山市丰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原佛山丰金发展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1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193634447C。
法定代表人郭少雄。
被执行人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B座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4702274H。
法定代表人黎宁。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诉南海市化纤企业总公司、南海市一鸣开发投资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一中经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南海市化纤企业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本金二百万美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南海市一鸣开发投资总公司对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17110元由被执行人南海市化纤企业总公司负担。2003年10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3)一中执字第880号立案执行,并作出(2003)一中法执字第8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佛山市永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城)永丰大厦发展公司)、佛山市丰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丰金发展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2007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一中执字第1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执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权利人变更为北京资通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2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委托本院执行。2009年12月24日,本院以(2010)佛禅法执字第203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资通道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佛禅法民三执加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追加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对案中佛山市丰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原为佛山市丰金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依法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地下二层车位共28处及位于禅城区永丰大厦二层205号、206号铺及三层C21、C22号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粤E×××××、粤E×××××、粤E×××××小型汽车。以上财产除位于禅城区永丰大厦二层205号铺及三层C21、C22号铺经三次拍卖无人应拍而流拍,车辆粤E×××××、粤E×××××、粤E×××××小型汽车因下落不明,暂无法予以扣押处置之外,其余财产经法定程序(含参与分配)处置后,本案所得款项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另经查,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佛禅法执字第2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谢恒崧
审判员 邵海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