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4民初36971号
原告:***,女,汉族,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晖,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金纹,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蓓蓓,女,汉族,1991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梅,女,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被告员工。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25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11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租赁位于佛山市的五个车位,租金每月1850元,租赁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同时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交付租金的,须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向原告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期满之后,双方未另行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被告继续使用原告上述五个车位经营及收益。2021年1月15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通知被告自2021年1月31日起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租金合计9250元及违约金。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租金。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租赁合同期满之后,虽然未续签书面租赁合同,但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被告继续使用属于原告的涉案五个车位用于经营获利,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经催告后,被告至今拒不支付租金,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被告从2020年7月30日开始与原告协商停车位续租问题;后,由于疫情,被告决定不再续租,但原告称要找律师与被告沟通,但未再联系。后,双方沟通,被告希望以7个半月的管理费冲减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的租金,但原告一直未回复。涉案车位从2021年3月开始租给别人,原告是默认了管理费冲抵车位租金的方式。对于原告提供的车位照片,因停车场是对外开放的,被告并未占用原告车位,被告在停车场入口有提示不可占用他人车位。
原告在诉讼中举证:
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信息查询,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
2.不动产权证书5份,证明原告系涉案5个车位的所有权人。
3.《车位租赁合同》,证明2018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租赁物为5个车位,租金为1850元/月,租赁期至2020年7月31日。合同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律师函、EMS速递物流及查询信息,证明被告于2021年1月18日签收律师函;双方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31日解除;被告经原告催告后至今未支付租金给原告。
5.停车场照片,证明原、被告合同到期后,被告仍使用原告5个车位用于盈利,车位被其他车辆长期停放。
6.支付凭证及发票、永丰大厦停车场收费标准,证明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仍使用原告车位用于经营盈利。
被告在诉讼中举证:
1.与原告的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被告通知原告解除租赁合同。
2.车位管理费发票,证明2021年3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与原告沟通2020年8月至9月的租金以管理费予以抵扣。
3.停车场入场提示,证明被告对大厦停车场有做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质证认为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基本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本案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涉案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地下二层125、138、143、145、146号五个车位的产权人系原告。
2018年8月15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车位租赁合同》,约定:一、甲方把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125号、138号、143号、145号、146号车位出租给乙方,车位用途只用于车辆停放。二、租期及租金:1、租期为两年,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2、租金:每个车位每月实收370元,以上5个车位每月租金为1850元。3、车位租分两期支付,首期租金22200元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租金22200元在2019年7月10日前支付。4、在租赁期内,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及相关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七、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付款期间,乙方必须按欠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向甲方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据被告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2020年7月30日,原告:“什么时候签合同?”被告:“您还是按之前的合同费用续签吗?”原告:“签2年可以,之前也是两年签”,被告:“因为价钱方面如果不是按照原合同续签,我这边也不能做决定,我先与公司反映情况。”原告:“好”。2020年8月5日,被告:“如您希望跟我司继续续签合同需要报一个含税价给我们,并需要去税局开票。”原告:“你们去代开,我实收400一个”。2020年8月20日,原告:“车位的事您跟进了吗?”“下周我回到佛山了,具体事项可办理,因为七月三十一日已到期,现在已过了快一个月。”2020年8月24日,被告:“公司已经通过审批,按你实收400元/个/月的价钱”“迟点我把合同修改好,发给你看看”,原告:“好的”。2020年8月27日,被告:“合同我根据之前的修改好了,你看看上面关于你的信息资料是否有错,再看看对应的合同内容。”被告同时发送车位租赁合同的电子文档。同日,原告发送车位租赁合同的电子文档,并说明:“只是细微修改。”2020年9月2日,被告:“因为疫情的原因大厦现在写字楼的空置率已经达到了1万多方,停车场的空置率也是有高了。公司出于成本问题,暂时不续租。”原告:“我律师找你们谁谈呢?”被告:“可以与我沟通”。
诉讼中,原告陈述:关于被告所述管理费抵扣租金的问题,双方未作协商,原告不予确认。被告陈述: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与原告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但被告有采取禁止停放的措施,即放置雪糕筒,可能有些车主看到有空车位就停车,如停放超过15分钟,被告会收取停车费。被告收到律师函后,没有与原告办理车位交接手续。剔除管理费抵扣租金的部分,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20年7月31日。
本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车位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
关于租金的诉请。原告主张被告在合同到期后仍占有使用涉案五个车位,应支付相应的租金。被告抗辩称已告知原告不再续签租赁合同,原告不应收取租金。经查,涉案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31日止,合同期间内的租金已支付完毕。合同到期后,双方确有协商续签合同的事宜,此后被告提出不再续租,但未将涉案五个车位交还原告。且,该期间仍有不同的车辆停放在涉案车位上,被告亦对其实际收取停车费。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11100元(1850元/月×6个月)。至于被告提出以管理费抵扣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租金,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亦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违约金的诉请。因合同到期,双方未对续签的合同达成合意,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收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111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郑泽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