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4民初11801号
原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洁梅,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女,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侯德独任审理。本案于2020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的住宅物业服务费2665元;2、被告支付从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的住宅物业服务费违约金(按所欠金额每天2‰计算),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3403.2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公摊电费,自2016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2月20日为901.37元,(按所欠金额每天2‰计算)违约金1243.2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购买了位于佛山市*************瑞丰楼1505号商品房。2003年6月1日,佛山市*******永丰大厦原业委会与原告签订《佛山永丰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委托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该合同并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等。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8月1日至今已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2665元、公摊电费和垃圾处理费合计901.37元,以及依法应交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3403.27元、公摊电费和垃圾处理费和违约金1243.25元,以上费用总计9456.1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合理理由拒交所欠物业服务费。被告的上述欠款行为违反了《佛山永丰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已构成了严重违约。现原告根据合同法第107条、109条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3年6月1日,佛山市****业主委员会(合同委
托方,甲方)与原告(合同受托方,乙方)签订《佛山永丰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佛山市****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位于佛山市*******的永丰大厦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主要内容: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2、水费;3、损耗分摊水费;4、分摊电费;5、停车管理费;6、车位租金(代业主向租户收取);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服务费2、本物业住宅楼的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销售面积划分七个档次收费:即51.66m2或以下收取65元/月。5、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有权要求对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所欠交金额的2‰交纳滞纳金。
另查,被告为佛山市禅城区**************
业主,房屋建筑面积51.57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佛山永丰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
同》、发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佛山市****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佛山永丰大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
关于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的问题。原告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对小区的各个方面提供物业服务,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即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是服务于整个小区的物业,若业主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会对小区的整体服务产生不利的影响,对于其他按时缴纳费用的业主亦极为不公,被告负有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原告诉请2016年8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665元,被告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公摊电费的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以上两项费用应由业主缴纳,且原告主张的金额合理合法,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16年8月1日—2019年12月20日的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公摊电费合计901.37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的问题。因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未明确费用交纳的具体时间,原告主张计算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佳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禅城区**************2016年8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665元、2016年8月1日—2019年12月20日的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公摊电费合计901.37元;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侯 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梁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