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66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B座夹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470227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
1、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244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3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位佛山市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写字楼A28-A50商铺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5月30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的代缴电费,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0日的代缴水费,尚欠金额合计9690.17元;二、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本判决第一项物业管理费、代缴水电费的违约金1937.18元(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后以尚欠金额(9690.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6元,由被告***负担266元,原告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权利人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7元。
二、案件执行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申报财产,并传唤其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1××8号,土地证号:佛府国用(1997)字第0××5号】(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至2025年7月**日,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至2025年9月14日),本案标的较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不处置上述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续封、**,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三)向金融、车辆、工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暂无执行到款。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案件的处理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66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温 彦
附:
一、当事人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送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垂虹路33号207房,联系人:***,联系电话:185××******。
二、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
户名:佛山市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永丰支行
账号: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