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4156号
原告:浦江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XX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