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皓建设有限公司

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浙江正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4156号 原告:浦江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白马镇.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XX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