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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26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26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款计人民币4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核查;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且***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近3年作为被执行人已有数起案件的执行依据被终结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的诉讼代理人姜洪超进行了反馈并听取其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826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行*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唐 堂
法官助理 张利波 书 记 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