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31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4月27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井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长飞,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与**、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涟水泓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826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方案,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苏0826民初5248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金星
审 判 员 陈 建
审 判 员 唐 堂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旺旺
书 记 员 蒋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