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3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6764190852L,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井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森,该公司职工。
***与***、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826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该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82541.24元。二、被告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3016.5元。三、被告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被告***负担309元,被告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3元,原告***负担187元。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的,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苏0826执3472号案件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郭新奇审判员唐堂
审判员 陈 建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赜 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