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淮安市水利物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异12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涟水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何燕英。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水利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1394422332。
法定代表人:张同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井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水利物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涟水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水泥公司)、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晨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新星水泥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异议人新星水泥公司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新星水泥公司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涟水县新星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严 欢
审判员 陈 斌
审判员 薛爱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封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