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生、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3051号
申请执行人:**生,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江苏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井明。
关于申请执行人**生与被执行人****、**、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苏0826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生借款本金498000元及利息(1.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2.以19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欠原告**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对被告****所欠原告**生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江苏昱晨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予以核查。
2、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限制消费令。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予以查找未果。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根据相关协助单位反馈信息及调查情况,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奔驰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苏H×××××号长城牌车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生的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苏A×××××号奔驰牌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苏H×××××号长城牌车辆,未实际控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证据和被执行人下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和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不申请将承担查封,冻结失效的法律后果。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嵇海峰
审 判 员 周 剑
审 判 员 唐 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高美
书 记 员 薛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