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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万方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223民初2257号

原告:滦县万方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原滦县)新城燕山大街朝阳里**。

法定代表人:张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李敬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住所地:唐山市滦州市新城文兴道**

法定代表人:刘瑞,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河北日月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滦县万方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滦县万方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滦县万方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方工程款共计155440元及利息(从2007年8月14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协议书》,被告将原滦县职教中心土方工程承包给原告,约定完工后一个月内,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后原告按照协议书要求及时开工并完工,土方工程款为155440元。2007年8月13日原告按照工程款数额为被告开具建筑业发票,随后将该发票交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上述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是推诿拒绝,不得已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辩称,原告诉求的事实存在,但付款方不应是本案被告,而是滦州市财政局集中支付中心,因为本案被告的经费来源系财政拨款,建新职校是政府行为,拨款也由财政全额支付。所以本案被告不应支付原告土方工程款及利息,原告已超诉讼时效。我方认为其不再享有强制执行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了迁建工程项目已购土方情况的说明、工程协议书、发票复印件,并申请调取(2020)冀0223民初2128号民事案卷卷宗。被告质证认为,对迁建工程项目已购土方情况的说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通过这份情况说明可以进一步证实本案被告不应是职教中心,也说明了不存在给付利息;对工程协议书、发票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本院认为,迁建工程项目已购土方情况的说明所证内容真实,应予以采信。被告在情况说明中已确认了欠原告土方的事实,原告虽提交的工程协议书、发票为复印件,但结合情况说明所证事实,应对工程协议书、发票复印件所证内容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证据认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6年9月16日,原告滦县万方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作为乙方,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原滦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作为甲方签订《工程协议书》,主要约定:1.甲方同意把滦县职教中心土方工程承包给乙方,工程名称为滦县职教中心土方工程,工程地点为滦县新城滦古路南侧,建华大街东侧,承包范围包括挖运土、购土、回填土、场地平整;2.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甲方必须付清乙方全部工程款。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书要求开工并完工,土方工程款为155440元。2007年8月13日,原告按照工程款数额为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开具建筑业发票,但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遂多次向被告催要。

2020年6月3日,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向滦州市财政局出具《关于迁建工程项目已购土方情况的说明》,主要内容为:...经学校联系,由给修路施工单位运土的万方市政公司、天兴运输公司和章春芳三家供应商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8.6元每立方米随时足量供应土方(当时市场价15元每立方米),共运送土方合款为61.441544万元。2007年6月财政局拨付土方工程款16.8841万元。...2011年底拨付了20万元后剩余的土方款24.557444万元(万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15.544万元,章春芳9.013444万元)至今未能拨付。供应商多次来校催要,至今未能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将部分土方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全部合同内容,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违反合同义务,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土方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但辩称其不是付款义务人且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作为该合同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在其于2020年6月3日向财政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中承认原告曾对该欠款多次进行催要,故对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庭审后,原告向法庭提交了放弃逾期利息主张的声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声明为原告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被告,故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滦县万方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给付土方工程款155440元。

二、驳回原告滦县万方市政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被告滦州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耿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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