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5民初6279-2号
申请人:原告郓城县志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大道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柏彤(特别授权代理),郓城水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会良(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作出(2019)鲁1725民初6279-1号财产保全裁定,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予以冻结查封保全,金额为221900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的存款、车辆及房产的冻结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桂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