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93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光明路安屯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4PLG8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迎宾大道西段聚源农贸市场4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H47L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帝景湾小区。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54********。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140万元限额内解除保全、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