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民初9331号 申请人: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街道光明路安屯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4PLG8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迎宾大道西段聚源农贸市场4号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CH47L3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华泽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40万元限额内进行诉讼保全。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在14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 二、对被申请人山东贶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