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5006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58485785U,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府前路**。
法定代表人:谢永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平,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952964X6,住,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杨路北首/div>
法定代表人:费建法。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永安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君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3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中科君亿公司应给付永安公司工程款3313571元及截至2020年3月27日止的利息22万元,承担以未支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3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负担诉讼费及保全费22657元。因中科君亿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永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发现永安公司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中科君亿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向中科君亿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中科君亿公司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中科君亿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到庭接受质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中科君亿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中科君亿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审理中,本院已轮候查封了中科君亿公司名下位于江阴市××镇××路××商品房××,本院另案处置中。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永安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中科君亿公司的财产线索。永安公司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的事实不持异议,也未能提供中科君亿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中科君亿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其名下商品房,但为轮候查封,且另案处置中。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永安公司也未提供中科君亿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峥莉
审判员 顾永刚
审判员 吉 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