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03执642号
申请人: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310304675H。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星湖二路五号;电话:158××******。
法定代表人高**,该单位。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PDDBL3Q。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603MJF0082870。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俪,该单位。
被执行人: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MA3C9C6Q6B。住所地滨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翰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原滨州市沾化区瀚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翰文实验学校(原滨州市沾化区瀚文实验学校)、滨州市博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瀚文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瀚文实验学校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03民初1750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清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