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河畔人家沿街楼A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河畔人家沿街楼A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