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泰鸿润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国某某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河畔人家沿街楼A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333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北海经济开发区河畔人家沿街楼A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