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亨投资有限公司、揭阳市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2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阳光科创中心**3002。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莲花大道以西、莲花市场以北东泮村规划******。
法定代表人:林洁。
原审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华泰香逸名园**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于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临江北路东/div>
法定代表人:郭翔,该局局长。
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揭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202民初15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因其住所地不在揭阳市榕城区,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是深圳市,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建设工程是“揭阳市文化中心工程BT项目”,位于广东省××市××试验区,在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相礼炳
审判员  林卓强
审判员  谢秀娥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宏霖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