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君辰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425民初3542号之二
原告山东君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其签订采购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为:如本合同发生纠纷,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该采购合同中甲方为被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故根据双方采购合同对管辖的约定,齐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东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