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833号 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