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833号
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君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