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03执376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西十里河东街107-7号北楼20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九曲庄路68号中海国际公馆文化中心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R13H6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源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鲁0103民初2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10000.00元,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东恒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提起再审,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