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花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请执行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10月25日出生,住宜宾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月耳池街50号,组织机构代码20900406—1。
法定代表人:吴利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521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执行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溢若
审判员  刘秀伟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罗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