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花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23民初2162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沫儒,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安阜月耳池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9004061X。

法定代表人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勤,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花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明强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正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