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高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市木枫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木枫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大渡口区八桥镇双城路198号8幢14-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道聊城路中段(***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地区管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日照高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高新区高新七路电子信息产业园8号研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QRT62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市木枫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高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3)鲁1102民初93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木枫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重庆市木枫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中标日照高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包的“日照高新***电产业园4-6#楼室外配套工程主要材料采购项目”,中标内容为材料供应,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木枫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间仅存在材料采购关系,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重庆市木枫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从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室外管网材料,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亦未协商约定管辖,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系工程实际施工人,以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高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木枫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怠于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据此并结合日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室外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内容,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涉案工程位于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的事实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坤 审判员  姚 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