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23民初2520号
原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剑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劲、张登灿,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董事长。
原告***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23元,减半收取计5461.5元,由***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宗斌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芳
书 记 员 林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