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124民初9154号
原告: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冶父山镇冶父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8457930X7。
法定代表人:查全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074B。
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海峰砼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其交纳案件诉讼费用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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