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02民初11771号
原告:兰州瑞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西岔镇西岔村。
法定代表人:慕向南,经理。
被告: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董事长。
原告兰州瑞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2022年03月23日,兰州瑞原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瑞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8元,由兰州瑞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彦霄
人民陪审员 平彩云
人民陪审员 谷利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崔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