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05民初298号
原告:胡宝军,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恒创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87。
法定代表人:林永革,该公司经理。
被告:邵长松,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唐山钢铁集团高强汽车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唐山现代装备制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胡宝军与被告天津恒创嘉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邵长松、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高强汽车板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胡宝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宝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洪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雪
书 记 员 姚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