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311号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卫民路3号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2MA8NT9QX0L。
法定代表人:祝洪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洋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安盐·曲阳国际小区十号楼底商铺10-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MA2UWEGH1K。
法定代表人:谢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琮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政务新区包公路万汇龙装饰城1幢商铺1212-1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781087945E。
法定代表人:魏明辉。
被申请人: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槐安西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3074B。
法定代表人:韩立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洋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琮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冀建勘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曲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