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1509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民初1509号
原告: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9857952XH)。
法定代表人:张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张涵星,均系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05131590)。
法定代表人:吴新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锋,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景公司)与被告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皓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瑞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苏皓公司立即将坐落于无锡市经开区××道××道××路××路的4号地块(面积约77430平方米,以下简称案涉地块)恢复原状返还给瑞景公司,并支付逾期返还的占有使用费(按0.005元/平方米/日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地块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132018.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苏皓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瑞景公司与苏皓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签订《临时地块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瑞景公司将案涉地块委托苏皓公司管理,委托管理期限暂定5年,瑞景公司有权提前6个月通知苏皓公司终止协议并收回案涉地块。2019年5月21日,瑞景公司向苏皓公司送达通知函,通知于2019年11月25日解除上述协议,要求苏皓公司在协议终止前完成案涉地块所种植绿化苗木的清理工作,确保在协议终止当日将案涉地块恢复原状返还给瑞景公司。后苏皓公司向瑞景公司提交申请报告,申请将托管土地归还时间在2019年11月25日的基础上延长6个月。但在申请延期归还托管土地时间届满后,苏皓公司仍未返还案涉地块,且经瑞景公司多次催告,苏皓公司至今未返还案涉地块。
被告苏皓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经查,案涉地块实际所在地位于无锡市太湖新城,并不属于无锡市梁溪区辖区范围,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案涉地块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倪雪儿
书 记 员  袁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