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0874号
原告: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无锡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栋,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星,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健康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新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健锋,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苏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2021年1月14日,原告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维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