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4891号
原告:江***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NR11814,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震泽路510号。
法定代表人:孟和德力格尔。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江福兰,上海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59857952XH,住所地无锡市经济开发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伟。
本院在审理江***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江***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花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周小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