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2306号
原告: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柯阳、钱静娴,江苏天哲(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集德承池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杨帆。
被告:无锡集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红星路8号308室。
法定代表人:杨帆。
原告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集德承池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集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江苏集德承池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集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市瑞景城市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告江苏集德承池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集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告江苏集德承池海绵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集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尤曦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易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