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执保842号
申请人: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10号无锡金融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张军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栋,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万和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和风路尚贤道24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刚。
被申请人:***,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
申请人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和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和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瑞景资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和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袁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