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804民初423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天颖,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时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芳,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律高、姚天颖,被告宜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东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在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至由被告宜农公司施工的环球轻纺博览城商业一期B2区项目从事木工项目作业。2021年10月2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淮安市建设领域建议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时间、内容、报酬及社会保险等内容,但合同原件只有一份,由被告保存。2021年12月10日,原告在工地上施工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伤,后随即由在场的工人送往医院进行即时处置、住院治疗,由此产生的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被告没有支付,也不依法申报工伤。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为工伤十级。被告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拒绝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原告无法得到合法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宜农公司辩称: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首先,原告并非由被告招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从未就其劳动报酬进行过约定,原告的工作过程不受被告的管理。其次,被告虽是案涉工程的总包单位,但是案涉工程的木工劳务已分包给案外人开某生,原告系案外人开某生招聘到案涉工地从事木工劳务,接受开某生及开某生指定的现场负责人许某军管理和安排。综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认为双方之间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宜农公司承建了淮安环球轻纺城商业一期B2区工程。2021年10月13日,被告宜农公司与案外人开某生签订《木工工程劳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宜农公司将上述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开某生,开某生指定第三人许某军为现场代表及专(兼)职安全管理员。2021年9月,原告经人介绍由案外人许某军招聘到涉案工程工地从事木工劳务,由案外人许某军负责工作安排、管理和记工考勤,并与第三人约定报酬标准为每天350元。2021年12月10日7时,原告在涉案工地拆楼梯口板墙柱子时被坠落的钢管砸伤,当即被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于12月13日住院,于12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鼻骨骨折、上颌骨骨折。原告诉称医疗费由案外人许某军支付,许某军称费用系被告宜农公司支付的。原告受伤后不再至涉案工地工作。庭审中,原告提供了2021年10月24日与被告宜农公司签订的《淮安市建设领域简易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被告质证称对该合同不予认可,被告已将涉案工程木工劳务分包给案外人开某生,原告系开某生木工班组工人,被告不可能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分包没有意义。2022年6月23日,原告向淮安市淮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当日作出淮阴劳人仲不字[2022]第33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双方方当事人陈述及劳务合同、病案资料、《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在卷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中,被告宜农公司将涉案工程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了案外人开某生,原告经介绍由案外人许某军招聘到涉案工地做木工,接受开某生指定的现场负责人许某军的安排和管理,并与许某军约定报酬标准。原告未接受被告宜农公司的直接管理,也没有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提供的简易劳动合同系复印件,被告对此亦不予认可,不具备证据效力,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与被告宜农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海孝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左嫣茹
书 记 员 杜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