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953号
原告:***,女,199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众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候大道9号翔天物流城G号楼G3、G5、G6。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富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宏恒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汕头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淮安市众兴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钵池街道办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