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4民初5738号
原告:开冬生。
被告:**中。
第三人: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
原告开**与被告**中及第三人江苏宜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颖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