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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标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8民初6794号 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52号304-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3KD6H7E。 法定代表人:**皓,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标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1-3号棕榈湾8号楼2**2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6972247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标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知法骆驼(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奉天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