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6254号
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炒米店村大学路与104国道交叉口东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标榜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南二路华城大厦B座11楼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标榜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知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