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207民初165号
原告:黑龙江保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启路**。
法定代表人:霍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籍门立,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黑龙江北大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铭钊,黑龙江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保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2020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黑龙江保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保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保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6.00元,减半收取计4,103.00元,由原告黑龙江保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姚 志 强
审判员 赵宪斌人民陪审员卢桂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荀 雅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