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湘0102民初534号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长沙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沙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聚正鑫业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长沙源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双石
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
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
书 记 员 陈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