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424执582号之一
申请人: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游礼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德昌县。
被执行人:德昌县热河乡棉花村建房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李开洪,该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昌县人民法院(2021)川342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中衡鼎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德昌县热河乡棉花村建房业主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59589.0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德昌县热河乡棉花村建房业主委员会在德昌县热河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故被执行人***、德昌县热河乡棉花村建房业主委员会不能履行法律义务。该案剩余标的为259589.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勇
审判员 胡宗华
审判员 包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科杰